工會章程

嘉義市廚師職業工會章程

85年12月6日訂定
92年1月16日修訂
95年2月8日修訂
101年2月8日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嘉義市廚師職業工會」。

第三條:本會以互助合作、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技能、改善會員生活、維護勞工安全衛生、溝通會員意見、遵守政府政策、並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辦理會員勞保、健保業務等事宜。
三、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資爭議之處理。
六、勞工教育之舉辦。
七、會員就業之協助。
八、勞資爭議之處理。
九、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關於會務之推展及會員子女獎學金等福利事項及對社會公益等必要事項之舉辦。
十一、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二、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三、合於本會章程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食品、菜餚、點心、湯類、飲料、調製等餐廚服務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者雖具有前條各項規定之資格,仍不得為本會會員。

1.褫奪公權者及受刑事處分執行中。
2.無行為能力者。
3.違反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經本會除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依照規定繳清各項會 費後始准予入會,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轉業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至於申請退會應經理事會核可後,始得辦理退會手續,惟入會時所繳費用不得請求退還,應捐作本會經費。但預繳款項應予退還。會員應繳會費、勞保費、健保費期限屆滿經本會通知仍未到會繳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保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前條規定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經查屬實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移送理事會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方式之處分,惟除時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行之,被除名之會員須一次繳納一切欠款及會員證,但原暫繳之勞保費,本人及眷屬健保費經結算後應退還之,如再申請入會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本會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有關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後交由代表大會審議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監事(含候補)之資格要件如左: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 三、參加本會年滿一年者。四、不得參加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 出席上級工會代表之資格要件如左: 一、參加本會年滿一年者。 二、不得參加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 註:本會發文公告欲參選理監事選舉者,凡有意願參選之會員,於規定領表時間截止前未完成領表手續者,本會不列入選舉提名參考名單內,不得有異議。本會將參選人員之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寫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自第六屆起適用理事長制,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依序遞補之,其名額不得超過本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若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所遺任期未滿四分之一時至出缺之日起九十日內召開理事會(臨時理事會)、監事會(臨時監事會)進行補選,並補足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未滿之任期為限,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如理監事因左列之一情事解任時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未滿任期為限。 一、無故無續二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 二、自動辭職及經主管機關依法解職務者。 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經大會罷免者。 四、觸犯刑事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禠奪公權未復權者。 五、死亡。 六、凡登記參選本會理監事之侯選人,選舉當天須在場,不得請假,否則當選後視同放棄。(註:特殊原因請假者例外) 七、每屆改選後召開之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當選之理監事均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假,若無列席開會者,則理監事資格,視同放棄。(註:特殊原因請假者例外)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均為義務職, 但辦理會務時,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得依業務需要酌發車馬費,數額經理事會通過,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酌給車馬費。

第十八條:本會依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要點,設會務秘書或幹事一人,會務人員為有給職,並酌支津貼,承理事會與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並視業務需要時得增設會務員額,聘僱及其薪資由理事會議定,報主管機機關核備後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視會務需要設左列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之,組長人員任期與理事會同。 一、總務組:掌理文書撰 擬、收發、會計、出納及不屬各組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會員登記、調查、組訓教育、徵求新會員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會員福利、合作事業、康樂及糾紛調處暨其他會員福利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依法加入嘉義市總工會及本業上級工會及聯合會為會員。

第二十一條: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序遞補,依規定遞補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到期任期為限。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代表 職權如下: 1.工會章程擬定及修改。 2.本會財產之購買、管理及處分。 3.工會之聯合、合併或解散。 4.理事、監事、理事長及 監事會召集人選任、停 權、解任之規定。 5.會員之停權及除名規定。 6.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經費預算及決算。 7.基金之設立運用及處分。 8.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9.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決議。 第四項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但本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之事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才得議決。

第廿三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確實執行。 四、編訂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五、會員入會、退會及會員勞保、健保爭議處 理。 六、每年辦理會籍清查。 七、選舉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八、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九、處理相關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工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監督指導會務人員。 四、召開理事會議。 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五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二、審核本會各項業務推行狀況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執行。 三、選舉監事會召集人。 四、其他有關監察之事項

第廿六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2.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3.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議訂左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每年舉行一次。 二、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會 議,臨時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 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 三、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 事會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章程之修改及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開會時均應親自出席,不得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候補理、監事但得由理事長或監事召集人視實際情形邀請列席會議,但列席之後補理事、後補監事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理事或監事如因故中途出缺時,得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卌條: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卌一條:本會會員達法定人數時,得依照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本會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報請主管核備後選舉本會會員代表,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各屆中途選舉之代表,其任期之補足該屆代表未滿之任期為限。

 

第七章 經 費

第卌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 四、樂捐款。 會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臨時募集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卌三條:本會財務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提理事會審議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請監事會稽核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卌四條:工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財產應辦理清算,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依章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工會無法依前項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之地地方自治團體。

 

第八章 附 則

第卌五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至十二月卌一日止。

第卌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與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之。

第卌七條;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佈行之,修正時亦同。